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7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5108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4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至善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盛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的《城市经典商场场地租赁合同》,被告合肥盛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所租赁合肥市潜山北路499号“城市经典”商场第三层商铺;二、被告合肥盛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潜山北路499号“城市经典”商场第三层商铺租金(含公共能耗费)647348元,并按每日4822元标准支付至商铺实际返还时止;三、被告合肥盛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22184元:四、被告袁宁在减资范围内承担在减资160万的范围内、阳吉祥在减资240万元范围内对合肥盛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至善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0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盛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袁宁、阳吉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