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1民初1076号 |
案号 |
(2019)皖1721执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6475%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0000元;三、被告张文、汪丹平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麻桥路兴科科技创业园C1幢101、201、301,C2幢101、201、301【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至县字第20142935号、第20142937号、第20142936号、第20142932号、第20142934号、第20142933号;土地证号:东国用(2015)第0027号、东国用(2015)第0029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债权数额(以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文、汪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18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10723787669 |
登记机关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