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11民初11555号 |
案号 |
(2019)皖0111执3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公司对被告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由被告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置备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所有材料供原告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于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地点查阅和复制,查阅时间自查阅之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且在原告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委托会计师以及律师1至2名辅助进行;二、被告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置备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公司债券存根供原告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于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地点查阅和复制,查阅时间自查阅之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且在原告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委托会计师和律师1至2名辅助进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孝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738902617X |
登记机关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87号恒兴广场A座271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