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617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915.83元(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8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钱利民、滕红华对被告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10元,由被告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钱利民、滕红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利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487404124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西路3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