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玉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804民初3769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2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蒋玉萍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蒋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74611.93元及截止2019年3月21日(起诉之日)的未收利息5754.545元,并给付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蒋玉萍不能如期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名下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鲅鱼圈区群星国际d13号楼2单元2702室的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营口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蒋玉萍、群星公司、担保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