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燕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0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刑初279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范爱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wan(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31年4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燕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锐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李海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何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从被告人范爱国、李燕明、陈锐萍、李海明处扣押的453172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范爱国、李燕明、陈锐萍、李海明、何兴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