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81********0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8民初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8执1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方锐、莫以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朗石业有限公司赔偿11895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 118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 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 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 元(原告佛山市恒朗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方锐、莫以尾负担。被告方锐、莫以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96元。原告佛山市恒朗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396 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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