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荣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2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10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5607531】。被告何荣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欠款本金158242.62元、短信通手续费8元;被告何荣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分期手续费31500元、律师费5838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律师费与前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6.48元、保全费1522.16元,共计5828.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荣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