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文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91民初1097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文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新明、王桂兰损失237060.64元。二、驳回原告王新明、王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新明、王桂兰负担108元,被告丁文洪负担723元。被告丁文洪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1046127453966)。原告6王新明、王桂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