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9599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5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东启货款148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8600元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陈东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72元,由被告常伟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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