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民初2733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311465元并承担借款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7月15日,计算利息本金按照180万元计算;2019年7月16日至款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本金按照1311465元计算);二、被告安徽省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赵永华、刘湘、柴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赵永华、刘湘、柴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9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安庆可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十二钗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赵永华、刘湘、柴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