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1804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告孙军签订的《广发银行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二、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69526.17元,逾期还贷利息、罚息合计为9829.32元(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自2019年8月30日起,以69526.1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孙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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