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5********1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3791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8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1年6月16日为39242.54元,自2021年6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62%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在2021年6月18日后有相应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姜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赫阳、孙瑞阳对上述债务在各自继承孙亚东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4元,减半收取114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32元,由被告徐州市长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姜雪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赫阳、孙瑞阳在继承孙亚东遗产的范围内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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