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桂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1********4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507民初851号 |
案号 |
(2021)粤0507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01219600208】。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粤050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吴泽武、黄桂姬、傅桂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858,697.55 元及该款利息75,036.33元、罚息26,583.92元。二、被告吴泽武、黄桂姬、傅桂颖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息960,317.8元自2020年9月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林楚吟、傅高爱对被告吴泽武黄桂姬、傅桂颍付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8.92元,由被告吴泽武、黄桂姬、傅桂颖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林楚吟、傅高爱对被告吴泽武、黄桂姬、傅桂颖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