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云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5********7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832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1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5605944】。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阮云峰服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072.7元;二、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阮云峰服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阮云峰服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421.7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1.2/天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651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1.2/天的标准,从2019年1月29日计至实际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应以尚欠租金75072.7元为限);四、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阮云峰服装店名下开瑞牌汽车(机动车证书登记编号:440041828046)享有抵押权,若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阮云峰服装店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阮云峰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时,对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817.12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12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阮云峰服装店,阮云峰共同负担18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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