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9300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542.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19日,利息(含罚息)2609.93元、复利81.41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贷款到期之日,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强对被告林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坚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5.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42.33元(原告已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林坚、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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