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6********0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6813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5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8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借款本金84000元、分期利息655.74元,分期手续费2092.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69.39元,合计87417.92及利息(以本金8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8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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