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凡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6********44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9253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30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凡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13383.12元及违约金(2020年3月15日之前的违约金为6810.76元,2020年3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313383.12元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孔祥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祥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部分向被告孔凡华进行追偿。三、被告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部分向被告孔凡华主张权利。四、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8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3342元,由被告孔凡华、孔祥鑫、营口鑫亿镓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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