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民终2178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1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进龙工程款1855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185520元工程款自2018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其中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刘吉庆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85520元工程款承担责任;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在欠付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85520元工程款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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