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狄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3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刑初238号 |
案号 |
(2021)晋1024执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梁志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玲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9年3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海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狄小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罗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责令被告人梁志军、余玲艳、王海平共同退赔在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平遥县以及江西省崇仁县的本案被害人被骗金额1437552元。被告人狄小平与梁志军、余玲艳、王海平共同退赔山西省洪洞县被害人的被骗资金168880元。(具体清单见附件)七、扣押、冻结被告人梁志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四万八千零一十元八角二分折抵退赔款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