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全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121********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云商调确字第0285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2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柴立庭于2011年11月7日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2份(合同号xgrz-01-201111-0122),向徐工租赁公司融资租赁qy25k5-1汽车起重机一台(发动机号:d9119054640,车架号:lxgcpa327ba014733)。霍全红为柴立庭履行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柴立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2年12月28日,徐工租赁公司与江苏公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柴立庭享有的主债权以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江苏公信公司,并已经通知了柴立庭及霍全红。现各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3年7月9日柴立庭拖欠江苏公信公司逾期租金297345元、逾期利息30097.81元、未到期租金614513元,违约金42900元,以上共计984855.81元。一、款项偿还方式:考虑柴立庭还款诚意,江苏公信公司免除柴立庭违约金42900后,柴立庭尚拖欠江苏公信公司逾期租金297345,逾期利息10000元;未到期租金31期,每期19823元,共计614513元,以上合计921858元。1、其他款项偿还方式:(1)针对柴立庭拖欠的款项307345元,江苏公信公司同意柴立庭按10%的年利率、依等额本息方式分12期期付款,即自2013年8月支付至2014年7月,每月还款27021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2)未到期租金共31期,每期19823元,共计614513元。柴立庭仍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履行,从2013年8月支付至2016年2月。2、履约保证金42900元、保险押金10000元抵最后二期租金,剩余部分退还柴立庭。33、柴立庭将上述约定的款项支付至江苏公信公司的账户(开户名: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1106021409210124989)。柴立庭付清所有款项前,租赁设备所有权属江苏公信公司,柴立庭仅有使用权。二、柴立庭保证按照第二条的约定支付款项,不得违约,如柴立庭违约,江苏公信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几种要求柴立庭承担违约责任:1、如柴立庭任何一期未按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履约保证金及保险押金不再抵扣柴立庭欠款,违约金也不再免除。江苏公信公司有权要求柴立庭立即付清协议确定的全部欠款984855.81元(扣除已还款项后的所有到期、未到期的剩余欠款)。2、解除协议,收回租赁设备。柴立庭原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且江苏公信公司有权要求柴立庭支付使用费,月使用费标准按照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双倍月租金支付。如需对设备进行评估,以江苏公信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论为准,期间为接车日起至拖回车辆时止。3、柴立庭如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作为惩罚,应按照设备总款的30%支付违约金,加倍支付减免的逾期利息。4、江苏公信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拖车费、评估费等均由柴立庭承担。三、霍全红为柴立庭履行协议及原《融资租赁合同》提4供连带担保责任。四、江苏公信公司的联系地址在此确定为:徐州市铜山路248号,联系方式为:0516-87739336;柴立庭的联系地址在此确定为:甘肃省永登县红城镇宁塑村九社电话:联系电话:13619339716。霍全红的联系地址在此确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部废金属市场联系电话:13919275424(上述联系方式已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如联系方式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江苏公信公司或法院,否则江苏公信公司或法院按上述联系地址向柴立庭、霍全红寄出任何诉讼、非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江苏公信公司或法院相关的书面告知、送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概不以柴立庭、霍全红收悉函件为条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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