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1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5317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孟霞尚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242326.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8834.85元;上述金额中逾期本息金额为51160.51元(截止至2020年9月17日),该逾期部分被告孟霞于2020年9月302日前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剩余逾期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以还款当日银行系统显示为准)、自2020年12月起被告孟霞按照原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继续履行偿还本息义务;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按照合同约定以还款当日银行系统显示为准)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孟霞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给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0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用1920元,合计4529元,由被告孟霞承担(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