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1********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4589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邓迅与陆红于2006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陆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邓迅办理无锡市新吴区叙丰家园8号602室的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税费等费用由邓迅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7016元,减半收取350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550元,合计21058元(此款已由邓迅预交),由陆红负担(邓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陆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陆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迅支付,鉴定费由陆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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