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979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0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杨宇翔与被告杨霞签订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补充条例》;二、被告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宇翔返还其交付的购房款95000元,并赔偿违约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标准,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50元由被告杨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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