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6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刑初48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1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汪才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7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良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朱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齐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汪才金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兵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良忠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敏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齐伟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8八、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