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俊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3********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刑初178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2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俊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中缓刑部分。17二、被告人常俊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加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常俊龙的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常俊龙返还被害人张恩尉人民币535200元;返还被害人孙旭人民币37000元;返还被害人张学理人民币299100元;返还被害人董宝亮人民币47700元;返还被害人盖晓迪人民币95000元。四、没收作案工具黑色iphone8手机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黑色三星s8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