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志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30********0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35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2609091】。(2020)粤1971民初8611号:一、被告熊志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59111.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利息(含罚息)47832.28元、复利4359.12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18.36计算,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18.36上浮50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69.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志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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