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4********3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2民初1768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3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傅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4266.80元、手续费467.25元、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截止5至2020年11月2日为利息为4737.12元、违约金为7290.53元,此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被告傅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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