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1********2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11民初1457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光良、周香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含罚息)61,114.96元(暂算至2018年11月12日止,之后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彭光良、周香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支付为实现本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833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彭光良、周香爱共同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212号顺鑫佳园二期6号楼706号房产(房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060689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彭辉、贺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合计8,410元,由被告彭光良、周香爱、彭辉、贺丹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