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2********8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702民初1541号
案号
(2021)湘0702执2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敖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9038.54元,支付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的利息24046.92元、滞纳金14183.28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合并计算);二、龚超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滞纳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敖美珍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芙蓉楼704室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湘(2017)常德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93号];四、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敖美珍、龚超承担1600元,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1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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