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2********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4民初814号 |
案号 |
(2021)辽0804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潘亮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房字1634号);二、被告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72,769.675元,并给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利率标准按照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系统显示的“个人贷款未收应还本息清单”为准);三、如被告潘亮逾期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对被告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02-站前街63#楼-36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宋顺东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在前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外未能偿还部分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宋顺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潘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潘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