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2民初68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徒区荣炳旭丰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288584.75元(含借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2019年7月24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计算);二、被告丹徒区荣炳旭丰粮油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5772元;三、被告九苑养老产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帝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丁旭对被告丹徒区荣炳旭丰粮油经营部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九苑养老产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帝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丁旭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丹徒区荣炳旭丰粮油经营部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60元,由被告丹徒区荣炳旭丰粮油经营部负担,被告九苑养老产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帝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丁旭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丹徒区荣炳旭丰粮油经营部、九苑养老产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帝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丁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