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8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985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1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永泉与被告孙军于2019年7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孙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永泉支付124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永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3016元,由原告张永泉负担236元,由被告孙军负担27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张永泉6232636100133862691,孙军6232636100133862683,孙权勤6232636100133862675,淮安迈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623263610013386266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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