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曲向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2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1民初1302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360000元;二、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525457.0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汽配城二期工程2#-1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75337号、徐土国用(2015)第02843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在上述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应清偿的债务范围内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徐州市海荧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李宝俊、曲向丽、李为、李华对上述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52元,减半收取98126元,由被告徐州13/13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海荧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李宝俊、曲向丽、李为、李华负担,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