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2********1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2民初2126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挖掘机价款双方自愿以90.12万元结算,由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下列期限给付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1、2018年10月10日支付10.12万元;2、从2018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三期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有权按总金额90.12万元扣除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韩建立、郑爱菊、杨建坤、张艳飞、张丽波、白腾飞、霍红、孙凯对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后,车号为20065000410ab的挖掘机所有权属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五、案件受理费12812元,减半收取6406元,由被告河北沃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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