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云鹏制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9034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2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云鹏制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盛达彩印有限公司人民币72047.4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以72047.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吴夕军、何燕对于上述第一项宜兴市云鹏制罐有限公司对江阴市盛达彩印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68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704元(此款江阴市盛达彩印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宜兴市云鹏制罐有限公司负担。宜兴市云鹏制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至本院,吴夕军、何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市盛达彩印有限公司预缴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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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夕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85588552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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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太华镇工业集中区A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