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1********7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723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1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袁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隆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租金991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以16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二、袁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隆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3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74元(此款已由无锡隆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袁伟负担(无锡隆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袁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袁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隆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