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1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806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与被告史明芳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二、被告史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216166.67、欠付利息30033.11元、罚息6467.8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三、被告史明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广发银行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史明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被告史明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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