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11民初11664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6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思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11118.1元,于2021年7月2日前支付111118.1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二、被告韩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合肥思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韩斌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下欠款项全部到期,原告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下欠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安徽辉隆集团银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51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44元,由被告合肥思帕化学技术有限公司、韩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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