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永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4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4073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2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茂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婆店支行借款本金169971元、借款期限内利息及截止到2018年4月2日的逾期罚息131698.6元,合计301669.6元;二、被告李茂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婆店支行自2018年4月3日之后的借款逾期罚息(以169971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婆店支行对被告李茂发、申永云的抵押财产(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石骆公路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484679)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婆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被告李茂发、申永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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