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一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4********5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楼民一初字第676号 |
案号 |
(2021)湘0602执恢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广州瑞龙玻璃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宏鑫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44164.6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244164.60元,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第三人广州江汛玻璃钢管道有限公司、第三人冯仁锋、第三人冯人进、第三人蒋平湘、第三人张一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80元,由被告广州瑞龙玻璃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