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1********2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黔0103执恢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时彪、姚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7944.59元,利息和罚息合计人民币97942.57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康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保全费2649元,共计6493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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