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青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23民初767号
案号
(2021)晋0123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新青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75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57246.78元(截止2020年11月20日);二、被告山西新青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娄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借据中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三、被告娄烦县丰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二小、被告薛青卫、被告雷江对被告山西新青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新青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9元(缓交),由被告山西新青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烦县丰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郝二小、被告薛青卫、被告雷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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