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代成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0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2887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2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代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90434.58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4512.89元(暂计至2019年9月4日,此后利息以本金590434.5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代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28000元;三、被告代成娟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189号海棠别院10幢103室房屋(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139134号)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代成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原告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2元、公告费400元,由代成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