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华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528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4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两被告均确认,被告徐华平尚欠原告吴宝兰借款本金230000元。二、原告、两被告均确认,原告吴宝兰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元。三、原告、两被告均确认,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7.5元,保全费1825元,原告吴宝兰已向法院预交,双方同意无需法院再作收退。四、原告、两被告均同意,本调解协议第二、三调解项中双方确认原告吴宝兰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932.5元,原告吴宝兰自愿负担10932.5元,被告徐华平自愿负担10000元。五、原告、两被告均同意,被告徐华平分九期向原告吴宝兰支付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全部款项共计240000元,即:第一期于2018年6月3日前支付26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7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8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9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五期于2018年10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六期于2018年11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七期于2018年12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八期于2019年1月3日前支付16000元;第九期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020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吴宝兰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吴宝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大岭山支行;账号:6228480606244810473)。六、原告、两被告均同意,若被告徐华平没有按时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的付款义务,则被告徐华平须额外向原告吴宝兰支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吴宝兰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且从原告吴宝兰申请执行之日以未还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双方均同意还款顺序为诉讼费用、违约金、本金。七、原告、两被告双方均同意,在被告徐华平支付了第一期款项26000元后三天内,原告吴宝兰须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保全措施。八、原告、两被告均同意,被告中山市汇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华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19-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1972执4742号
立案日期
2019-05-05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7000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