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181民初963号 |
案号 |
(2021)冀1181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潘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柳登利款项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潘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