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3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257号 |
案号 |
(2019)皖1525执恢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068970.11元;二、被告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2810015.9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并以306897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张钦、金良勇、蒋可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源通塑胶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50元,由被告安徽省源通塑胶有限公司、张钦、金良勇、蒋可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19-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5663943286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