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4********5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9477号 |
案号 |
(2021)粤1971执恢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佛山市昱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盈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774.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2019年5月货款对应的违约金应以130199.9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算;2019年6月货款对应的违约金应以154558.17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算;2019年7月货款对应的违约金应以32016.3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算;但上述违约金之和应以不超过货款总金额316774.46元为限);二、限被告佛山市昱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盈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险服务费2930元;三、被告胡志军对被告佛山市昱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建盈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419.59元、保全费2366.39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建盈纸品有限公司负担274.5元,被告佛山市昱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胡志军负担5511.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