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5308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1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租金及服务费1190000元,并以未返还租赁物数量为基数,按钢管日租金0.007元/米,扣件日租金0.004元/只,接管日租金0.004元/个,顶托日租金0.1元/个为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租赁物占有期间使用费至判决确认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钢管4965.4米,扣件18125只,接管173个,螺帽25000元套;届期不能返还的,被告以未归还租赁物的数量为基数,按钢管8元/米、扣件3.5元/只、接管2.5元/个、螺帽0.2元/套标准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三、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21752.18元;此后被告以156874.7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以75317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17557元,原告鸠江区龙腾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2557元,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井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1491659115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