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1********3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804民初4382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1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卫、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云平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卫、沈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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